保管合同
寄存人 (以下简称甲方)兹将所属商品寄放于保管人 (以下简称乙方)的房屋内,双方并议定条件如下:
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 号房屋内,并请乙方代为保管。
商品内容:
第二条 前条保管物以 平方米面积内可以容纳的数量为限。
第三条 甲方对前条保管物可自由进出搬运,但若因而受损,乙方概不负赔偿之责。
第四条 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如下:
不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,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 元整。
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。
第五条 甲、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合同,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。
本合同一式二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。
寄存人(甲方):
保管人(乙方):